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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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洺暉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2聲請人自民國110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3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7,076元),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如未提出,即以每月17,076元計算。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0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5受扶養人 張武政 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受扶養人張武政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