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承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葉承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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