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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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雷毅 法定代理人 沈曉菁 視同上訴人 雷恩 特別代理人 雷聰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 律師視同上訴人 雷心予 被上訴人 雷哲 法定代理人 李丹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