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富投資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88年度士簡字第49號),聲請人聲請裁定
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所明定;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主文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又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
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
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
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
二、聲請人以本院88年度士簡字第49號判決有「以保證書72年10
月14日起算遲延責任,其計算顯有錯誤,應予更正或補充或
續行判決」等語。惟經調卷核閱,本院於民國89年1月18日
所為上開判決,就原告(按即聲請人,下同)主張受讓訴外
隆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隆利公司)對遭被告(按
即相對人,下同)華富投資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以違約
為由扣留之工程款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債權之請求,認
為「隆利公司遲延完工違約金額達213萬1389元之巨,被告
之委員會第13次會議議決『從輕罰違約金30萬元』。嗣隆利
公司請領該件工程尾款時,監工 段至誠 亦書明『扣除保固金
15萬元、違約金30萬元,實際應付尾款49萬3400元』,經呈
閱批准後,制作現金支出傳票,由隆利公司領取49萬3400元
而終結本件工程之承攬關係,有原告自認真正之會議紀錄、
工程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等附於本院75年訴字第584號卷
可憑,足見當時隆利公司已願領取核定之工程尾款而結案。
」等情,以「隆利公司已為被告完成改裝水電工程,被告亦
已依約給付隆利公司承攬之工程款,其承攬關係消滅,隆利
公司既已受領全部工程款之給付,對被告已無債權存在,本
件原告受讓該不存在之債權30萬元,而請求被告給付,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核諸情事,尚無「判決主文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之顯然
錯誤,亦無「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
為裁判之表示」之脫漏等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為裁定之更正及補充之判決,均不應准許。
三、又本件既無判決脫漏之情形,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聲
請人另請求「續行判決」,亦非有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賴恩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