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韋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林寶珠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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