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黃建祥 被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蔡永達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