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開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開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開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於民國97年4月30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1年12月
7日,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本件聲請應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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