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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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 鄭峻鴻郭怡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946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於本案請求標的㈡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679)。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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