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張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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