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湯捧雅
146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