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朝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朝松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林朝松所有之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是聲請人所陳顯與事實未符,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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