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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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瓊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瓊方(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采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