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