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5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麗滿 債務人 洪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政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率分別為年息17.8%及15%,請具狀釋明違約金請求所依據之「前述利率」10%及20%係依何者計算。
二、債務人洪政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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