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原告 黃采妮 兼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被告 連家偉 上列當事人101年附民移調字第8號就本院101年侵訴字8號妨害性自主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上午11時56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林志忠通譯許偉麟調解委員鍾明生調解委員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冠凱被告連家偉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給付期限為:
101年5月10日給付壹拾萬元、餘款貳拾萬元同年8月10日給付,給付方式:匯款至如附件所示原告指定之帳戶。㈡被告於105年6月15日前不得再與原告黃采妮間為私下電話連繫、會面交往及其他通信連絡之行為。
㈢原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冠凱願體諒被告所呈現之悔意,於被
告履行第一項5月10日匯款後,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並將其餘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冠凱被告連家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志忠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