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 蔡馥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惠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