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素如
陳姿君 梁春梅
林俊良 張鳳砡 被告 趙采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