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豪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60、1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建豪、 韓雅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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