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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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駼餘淨重零點陸玖捌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7208公克(取樣0.0223克,驗餘淨重0.6985公克),有該中心民國97年1月15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077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