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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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 黃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