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林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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