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請具狀敘明是否請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