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簡淑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提信用卡申請書並無債務人簡淑華簽名,債權人請釋明請求簡淑華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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