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5號
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宗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宗漢間本院10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6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