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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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10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