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義
黃明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忠義、黃明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建旭
法官陳芷萱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