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啟瑜義務辯護人郭蔧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65號、112年度偵字第19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啟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