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俊名
黃子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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