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義務辯護人 葉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557號、112年度偵字第27162號、112年度偵字第27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智勛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柯智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柯智勛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247、248、278、358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嵋字第7891號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對被告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柯智勛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撤銷被告柯智勛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