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聲請人雲尚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雪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開立系爭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陸拾萬元、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之支票三紙,均未指定受款人,嗣將系爭支票二紙委由廠商 林昱翔 轉交予林春貴;詎料,林昱翔並未轉交,且多次與其聯絡未果,不知所蹤,遂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查,系爭支票係由聲請人交付予林昱翔,顯見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