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聲請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股票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08-0││1│1000││├──┼──────────────┼──────────────┼────┼───┼────┼───┤│0002│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09-1││1│1000││├──┼──────────────┼──────────────┼────┼───┼────┼───┤│0003│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0-8││1│1000││├──┼──────────────┼──────────────┼────┼───┼────┼───┤│0004│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1-0││1│1000││├──┼──────────────┼──────────────┼────┼───┼────┼───┤│0005│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2-1││1│1000││├──┼──────────────┼──────────────┼────┼───┼────┼───┤│0006│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3-3││1│1000││├──┼──────────────┼──────────────┼────┼───┼────┼───┤│0007│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4-5││1│1000││├──┼──────────────┼──────────────┼────┼───┼────┼───┤│0008│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5-7││1│1000││├──┼──────────────┼──────────────┼────┼───┼────┼───┤│0009│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6-9││1│1000││├──┼──────────────┼──────────────┼────┼───┼────┼───┤│0010│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7-0││1│1000││├──┼──────────────┼──────────────┼────┼───┼────┼───┤│0011│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8-2││1│1000││├──┼──────────────┼──────────────┼────┼───┼────┼───┤│0012│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19-4││1│1000││├──┼──────────────┼──────────────┼────┼───┼────┼───┤│0013│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20-0││1│1000││├──┼──────────────┼──────────────┼────┼───┼────┼───┤│0014│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9621-2││1│1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