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 郭福祥 相對人 曾麗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7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壹、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非抗告人所簽發,且前開本票票載發票日為民國92年3月28日,迄今已逾15年,前開本票債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相對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顯不合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貳、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固定有明文。然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若於裁定程序中為此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行之裁定,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亦不得審酌。次按關於本票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抗辯,有認屬形式要件,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應審查者(例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裁判),因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是否已罹於時效,以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即可判斷之,故原則上不涉及實體法律關係,而屬形式要件之判斷,因此,法院對本票是否罹於時效,應得進行形式調查( 王志誠 著票據法第327頁同此見解)。然亦有此認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非屬法院所得審究之事項,法院於非訟程序中不得審酌,應予裁定駁回者(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判、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判,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與 林洲富 著實用非訟事件法2008年最新版70頁, 劉興善 、王志誠著現代票據法2007年2月出版1刷第359頁均同此見解)。本院認因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且當事人間可能有民法第129條之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攻防,此既屬實體事項又涉及消滅時效有無完成之本案爭議,顯非形式審查即可斷定,故本票消滅時效之抗辯自非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之事項。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張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二、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即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依法僅就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業如前述。而抗告人所主張前開本票非其所簽發與前開本票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依前開說明,均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自應由抗告人就前開本票非其所簽發部分,另行依非訟事件法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就前開消滅時效抗辯部分,得於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然此均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一併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肆、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欣怡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2年3月28日│5,000,000元│106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CH2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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