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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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文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朱文義(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數、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或其所生危害程度,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業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朱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踰越牆垣竊盜)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0.31107.03.24107.04.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1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91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727、257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107年度易字第279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365號判決日期107/08/14107/12/10109/01/14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協商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85號(程序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3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14108/02/15109/0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23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23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23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朱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竊盜(侵入住宅竊盜)竊盜(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1.11107.04.04107.07.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29、5652號、108年度偵字第3703、3704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29、5652號、108年度偵字第3703、3704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29、5652號、108年度偵字第3703、37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判決日期108/12/31108/12/31108/12/31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108年度易字第286、5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06109/08/06109/08/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5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5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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