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4號被告 林平國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具保人 陳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平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前經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5萬元,並限制住居在「雲林縣臺西鄉牛厝村成功146號」,嗣由具保人陳素華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
100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足憑。茲被告就追加起訴部分(100年度易字第419號案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到庭,又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於100年9月19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拘提報告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各
1紙在卷可查;復就100年度訴字第394號部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仍未於100年10月3日到庭,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果,當庭請被告之辯護人撥打電話予具保人,辯護人轉述具保人表示:沒有被告之聯絡電話,也沒有辦法聯絡被告,被告並未住在家裡,也沒有回家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各1紙附卷可參。綜上,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又離開限制住居地「雲林縣臺西鄉牛厝村成功146號」,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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