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金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竊盜案件」,應更正為「違反保護令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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