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334號債權人銲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守一 債務人 黃居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居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居成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即「銲神企業有限公司」未於聲請狀內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聲請狀,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