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鄧政忠
陳宜芳 被告 連清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6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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