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林宛靜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樓嘉君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