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玖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正,其中:
㈠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㈢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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