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9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曾彥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原名:曾彥誠)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乙○○與曾彥誠)之同一性,如為更名,相對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98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