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甲文俊 (GIAPVANT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關於「108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案號將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誤寫為108年度斗小
字第180號,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