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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