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
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