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洪鈺

被告 吳明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洪鈺函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72號,被告吳明隨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威憲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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