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戴睿陞
被告 李哲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虎簡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戴睿陞
被告 李哲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虎簡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