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戴睿陞

被告 李哲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虎簡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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