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黃雅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陳方毓 │花蓮一信中華分│105年1月30日│55,000元│R0000000│0000000-││││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