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6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5行關於「98年7月19日下午2時55分」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7月19日11時50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