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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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宜宏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