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54號聲請人 張峪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惠蘭 、 汪琛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本件本票裁定事件屬本院管轄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