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范志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另狀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民國99年6月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99年7月1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所訂期限亦已屆滿,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參照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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